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及行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驾驶证、行驶证齐全,经门卫同意领取车辆出入证并进行车牌号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证件不齐者,未经门卫同意,谢绝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离开校园时须交回车辆出入证,卫门核对车牌号码无误后放行。没有车辆出入证的,必须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后才能离开校园。
第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服从校卫队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按交通指示标志靠右行驶;遇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辆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第六条 出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阻碍交通。乱停乱放且屡教不改的,保卫处有权拒绝该车进入学校,并收回其车辆出入证。
第七条 严格限制出租汽车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末经门卫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条 所有车辆载物出校门,一律凭有关单位开具的物品出门有效凭证放行;如属私人物品,须由物主带领出门,否则,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第九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需事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报保卫处备案,否则,保卫处有权谢绝参加活动机动车辆入校。
第十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10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在禁停路段、道路交叉口、主校道旁以及人行通道停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一般不准在晚上11时后进入生活小区,工程运输车辆一般不准在晚上11时后进入校园,1.5吨以上运输车不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本校公车除外)。
第十二条 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在校内行驶,禁止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兜风。
第十三条 凡载有汽油、炸药、强酸强碱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停放;如发现擅自停放的,保卫处责令其立即将车开出校园。如违反规定停放而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非本校教职工或非居住在校园内人员的机动车辆不准在校园内停放过夜。车辆临时停放点不负责车辆安全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车辆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七条 禁止双人自行车、三人自行车入校。
第十八条 校园内,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与机动车抢道。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校道上,不准堵塞交通。
第二十条 禁止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和故意曲折行驶,不准扶肩并行,不准双手离开车把行驶。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禁止在校道上溜冰、速滑、溜滑板车。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阻碍交通,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不得举行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禁停路段和部位停放。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违规档案,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如犯第三次,保卫处有权拒绝该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应首先采取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允许占用或挖掘道路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