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安全服务网,携手共建文明校园!
更多»

小区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园地 >> 规章制度 >> 小区 >> 正文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

2009-06-24 | 来源: | 查看:

仲保字〔2009〕9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内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养犬严格管理区。校园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养犬登记制度。

第三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校的教职员工及居住在校内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第四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滨江派出所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等, 领取《养犬登记证》5天内将《养犬登记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未报备案犬只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严禁外来犬只进入校园。校内养犬人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 禁止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出入教学区、学生宿舍区、运动场所、饭堂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八条 校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场所。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向居委会、派出所反映,由执行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举报电话: 滨江派出所34290581? 保卫处 3093 或3119)。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养犬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保卫处。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