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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24修订)

2026-08-26 | 来源:保卫部 | 查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202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对校园内进行规范性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校园内从事工作、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学校秩序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部、处、馆)和各科室等三级安全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保卫部是负责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 维护校园秩序,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校的秩序,侵占、损害学校的财产和权益。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秩序的责任。

第二章 出入校园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 校外人员来校办事或探亲访友的,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及暂住我校的各类人员,须凭工作证、学生证、临时出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出校门。

第八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须持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党委宣传部许可,并报告保卫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港、澳、台、外国新闻记者须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告保卫部后才能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制止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安全保卫人员管理,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安全。

第十条 禁止推销人员进入校园推销,禁止各类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

第十一条 大型货车运货进入校园必须有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书;携带公物或车辆装载物件出校门须交验公物管理部门开具的《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物品放行条》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出校物资与放行条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校内证件到门卫登记后方可将物品带出校园。

第十二条 学校门卫如果认为进出学校的人员可能携带禁止物品或可疑物品,可以要求其开包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自行车进入校门须下车推行,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卫指挥,经门卫查验并登记许可后方可进出。凡运营性机动车辆未经门卫许可不准进入校园,禁止无牌无证车辆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进入校园。23时至次日凌晨6时,除特殊情况,校外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学校保卫人员管理指挥,严禁堵塞校园道路。

第十五条 校门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不准从事摆卖、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环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防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 条学校实行校卫队队长带班巡逻监督机制,加强校园巡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学生舞厅、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

第二十条 不得用书包、书籍等物品抢占座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占用教室、阅览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出借教室、文化体育等场所须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非法游行、罢课;禁止在校园制作、复制、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或为此提供条件;严禁师生员工参与传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收藏管制范围内的枪械和刀具。因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器具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严禁酗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哄闹等妨碍他人的活动;严禁卖淫、嫖娼、吸毒或为此提供条件;严禁聚众赌博或为此提供条件;学生宿舍区熄灯后禁止喧闹、吹拉弹唱、吹口哨等影响他人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及酗酒、猜拳行令、赤身裸体、男女间过度亲热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大声唱歌、狂呼乱喊、高声弹奏乐器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园禁止无证养犬,养犬住户须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禁外来犬只进入校园;校园内禁止捕杀鸟类。

第二十七条 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校园植被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捡拾的财物,如当天无人认领,应送交保卫处,不准私存。拾遗财物由保卫部进行登记、保管、核实认领,不准挪作他用,不得个人侵吞、冒领。拾获财物在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统一作充公处理;一般物品将统一报废。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及时送保卫部,由保卫部报告有关部门或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不准在校园制造噪音。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校园装修建设工程队、维修队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均不得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8时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晚上十一点后仍在校园公共场所逗留的人员,应接受执勤人员的盘查(检查),不得阻挠或者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园内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

第四章 教学、实验、办公场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验、办公场所不准高声喧哗、打闹或使用噪音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教学、实验、办公场所的钥匙。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他人的办公地点和师生居住场所,严禁以任何理由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在用于教学、办公的建筑楼内和商业经营场所住宿。需要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和保卫部

第三十六条 现金及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或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室内无人时应锁门、关窗。

第三十七条 未经同意,各类废品收购、送货、送餐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禁止各类营销人员在楼内从事推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 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出楼,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教学、实验、办公及商业经营场所生火、烹饪、焚烧物品或私自接拉电线及安装电器;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禁止在楼内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楼内。

第五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工作部关于学生宿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涉密部位要根据《保密法》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并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资、贵重仪器设备、公章、科研资料、珍贵文物的部位,须有牢固的安全防范设施(防盗门、防护栏、保险柜、防盗报警器)并设专人管理,定期安检,及时整改隐患。各单位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特殊情况需存放超额现金过夜的,须报保卫部派专人看守;存取较大额现金,须两人以上同行;存取特大数额现金,须有专门交通工具或请专业押款单位护送。

第四十四条 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麻醉、强腐蚀、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的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危险品及剧毒品管理办法》执行,加强管理,严格审批使用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防止泄漏、流失和被盗。

第四十五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岗位,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带非公务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章 流动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流动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执行。流动人员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流动人员在校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并按规定报保卫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接纳、留宿和聘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相关流动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管理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治安、消防等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十九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学校房屋出租给无居住证、身份证的校外人员居住或经营。

第八章 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在校内固定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户,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合同并审核备案。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保卫工作原则,商户必须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学校保卫部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五十三条 固定商户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饮食服务行业的,必须经工商、卫生部门审查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得从事饮食(含饮水)服务行业。

第五十五条 禁止无牌照人员进校经商、摆卖;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临时性商业活动。校外单位、商户、临时来校设点服务的人员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报保卫部备案,按指定地点、时间、审批的内容、限定的规模设点活动,过程中必须遵章守法、遵守校园管理制度,保持活动区域的卫生,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不准乱摆乱卖和流动叫卖,禁止上门宣传、推销商品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校内商户必须遵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暴恐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活动;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高声播放音响等;不得流动推销和在室外经销;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及社会团体使用校园场地组织的各类商业性活动,严格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商业性赞助学生活动管理办法》执行,主办者须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商业性赞助学生活动场地申请表》到保卫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十八条 保卫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和商业秩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部将及时取缔,并对校外人员予以暂扣物品、驱出校园等处理;对校内人员可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暂扣物品等处理。

第九章 校园活动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严禁个人在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讲演讲座、联谊舞会、招生招聘、就业洽谈等集会活动;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必须有学校相关单位协办。

第六十条 校内外单位在学校举办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被批准的,不得举办。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校园举办大型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未经安检合格的校园大型活动,不得举办。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出申请;不得委托、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活动。

第六十二条 禁止举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园活动: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少数民族的法律、政策,可能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有宣扬迷信、色情、暴力倾向,可能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有悖校园文化传统,违背社会公德,可能引起师生反感的;

(五)场地、设施或活动方式、内容不符合安全条件,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活动的时间、地点不符合校园生活规律,可能干扰校园秩序,妨碍校园管理,影响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

(七)其他不符合校园正常管理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第六十三条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或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第六十四条 参加校园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活动的正常进行。违反学校管理,经劝阻后拒不改正的人员,保卫人员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或强行带离活动现场。

第十章 宣传活动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严禁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国家宪法及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和侮辱诽谤他人的标语、条幅、印刷品、宣传品。

第六十六条 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设置、安装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校园内安装电台、广播、扩音器、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绘画、书写、涂抹、刻划、张贴、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等设施。

第六十八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内组织演讲、报告会、讲座和沙龙等活动。演讲、讲座、报告等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指定的位置张贴。各类宣传横幅应按学校党委宣传部审定的内容、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张贴或悬挂。

第七十条 对违反宣传管理有关规定者,由党委宣传部责令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清除、整改,或由物业管理人员予以清理。

第十一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七十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校卫队员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并按交通指示标志靠右行驶。遇到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机动车辆必须主动避让,不得与学生争道。

第七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根据道路附近的限速标识牌在规定限速范围内行驶。

第七十四条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准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准违章占用校道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批准,作业期间要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第七十六条 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禁止超速、超高、超载和乱停乱放。

第七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按指定停放点停放,并按规定缴交停放费。

第七十八条 师生员工、家属乘坐出租汽车回校,除年老、体弱病残或运载大件行李物品者外,一律在校门口下车。

第七十九条 自行车、共享单车、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停放点,不准在校道和教学、实验、办公大楼等门口乱停乱放;共享汽车不得长期在校园内停放。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安全管理制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做到人人懂得消防报警和扑救知识,掌握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

第八十二条 加强对生产、实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禁止违章用电;建筑、装修均应严格执行报建制度,工程完毕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八十三条 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十四条 发生火警应及时扑救,向“119”报警并报告保卫部,保护现场,协助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章 楼宇施工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未经学校基建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等。

第八十六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并到保卫部备案,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经学校有关部门配合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八十七条 校园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业主、装修建设工程队应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场作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一)装修建设工程队进场施工前,业主必须持建设工程队的经营执照、资质证书、水电工操作证、施工人员身份证(居住证)等复印件资料到保卫部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业主需在住宅楼公告栏张贴施工告示,明确施工地址、期限及装修内容。

(二)业主及装修建设工程队应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学校保卫部对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并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三)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装修地址、期限、内容、方案进行,发现业主或装修建设工程队有违规行为,保卫部有权责令停止并要求整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五)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品(如:氧焊、煤气瓶等);如确实施工需要,需报学校保卫部备案,在采取有关的防范措施后方可使用。在装修工作开展前及在装修期间,业主及装修建设工程队应在施工现场放置手提灭火器等应急设备。

(六)住宅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30天内;较大工程45天内;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需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

(七)在指定装修施工时间内,如有关工程对邻居及四周环境带来过分的滋扰(如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其他的滋扰),学校有权要求停止工程的进行。

(八)所有施工必须在自己房屋内进行,以免阻塞公共地方及破坏公共环境。

第十四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五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将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认真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以上表彰、奖励均作为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以及个人考核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九十条 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进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如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