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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2024修订)

2026-08-26 | 来源:保卫部 | 查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修订)

一、为规范学校集体户户口管理,更好地为教职工、学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2002〕10号)、《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和广州市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迁入我校集体户的学生、教职工以及随迁入户的教职工配偶、子女。

三、学校集体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代管,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办理本校集体户口的登记、迁移和管理工作,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和清理,协助公安机关掌握本单位集体户口变动情况,并向本校集体户人员进行遵守户口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学校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的帮助和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

五、入户条件

(一)学生申办学校集体户,需符合以下条件:

1、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广州市家庭户口全日制本科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

2、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广州市家庭户口硕士研究生,被录取为计划内非定向生的,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录取为定向生的,不办理户口迁移。

3、学生入户截止时间为入学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若在规定时间内不迁移户口,视为自动放弃户口迁移,在校期间不得再行户口迁入。

(二)教职工申办集体户口,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学校事业编制、新机制教职工及新入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自愿选择入户学校集体户。

2、个人通过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等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校聘人员,可自愿选择将户口从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政府公共集体户迁入学校集体户。

3、申办学校集体户的教职工必须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者有广州市户口,但在广州市无合法住宅类住房以及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

(三)教职工入户学校集体户后,其亲属投靠入户,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教职工配偶及子女。

2、集体户教职工子女申办出生登记,若父母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常住家庭户口,按公安局规定应到本市常住家庭户口一方户籍所在地申办,不得申办学校集体户口。

3、学校集体户暂不受理老人投靠子女入户。

六、户口迁入

(一)凡考取学校并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新生(包括研究生)、进站博士后、新进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及其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证件及时申报办理集体户口,并接受日常管理。

(二)因办理入户,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须符合以下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1、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入户学生姓名必须与录取通知书相一致,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2、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填写到省市级或省县级。

3、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应盖有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三)入户程序

1、新生户口迁入。新生入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入户资料,由保卫处统一收集并整理后统一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2、学校接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国(境)外留学人员)户口迁入。教职工入职报到后,持人事处入职证明、户口迁移证(属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的毕业生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广东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未办理《户口迁移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页,按公安机关要求完成入户手续。

3、人才引进及留学归国教职工户口迁入。教职工入职报到后,经人事处审批并申请《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后,凭人事处入职证明、《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页,按公安机关要求完成入户手续。

4、博士后进出站人员户口迁入。我校接收的博士后进出站人员,经人事处审批后,须持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广州市内一站式迁移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5、校聘人员户口迁入。因个人需要,从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政府公共集体户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校聘人员,凭人事处入职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主页、《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6、新生儿入户。集体户教职工申办子女出生登记,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保卫处办理入户手续。

7、子女投靠入户。集体户教职工未成年(18岁以下)子女申报学校集体户,由教职工本人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页,并按公安机关要求完成入户手续。

8、夫妻投靠入户。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集体户教职工配偶申报学校集体户,由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持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开具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页,并按公安机关要求完成入户手续。

9、政策性安置类人员等其他应当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七、户口迁出

(一)学生集体户口迁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户口迁移到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按照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

2、毕业生户口迁出。由学院根据学校就业分配方案在指定时间统一收集户口迁移资料交保卫处办理;超过指定时间未办理的毕业生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资料到保卫处办理。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8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3、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迁出。在办理离校手续的同时,由学生本人持结业证书、肄业证明、退学证明、开除学籍文件等相应材料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4、《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凡过期未落户的学生,由本人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到拟入户地辖区公安机关开具未落户证明后,个人到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补发。

(二)教职工户口迁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以下情况,教职工应将本人及随迁家属的户口迁出学校集体户:

(1)具备办理独立户口条件的(如购房、广州市内有可以投靠的直系亲属等)。

(2)调离学校、辞职、离职或被辞退。

(3)博士后出站、退站。

2、因工作变动迁出我校的教职工,在完成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持人事处《离校人员通知单》、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博士后出站人员,持省人社厅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同意入户意见等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集体户的教职工在购房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教职工本人持房产证、居民身份证到保卫处开具同意迁出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页,并前往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八、户口注销

(一)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1、参军。学校武装部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交毕业生、在校生入伍名单,并督促学生办理注销户口事宜;学生入伍前,由本人或亲属持入伍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

2、死亡。死亡者家属持死亡证明等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出国(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亲属,凭出国、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4、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二)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集体户口管理

(一)是教职工及随迁家属的集体户口凭证,由保卫处统一保管。

(二)户口登记卡借用

1、集体户口的教职工需要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教职工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

2、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凭学生证原件到保卫处办理抵押证件借用。

3、集体户口的毕业生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抵押证件借用。

4、集体户人员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持登记卡的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折叠、损坏登记卡;并在15天内归还。

5、集体户人员因结婚、生育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先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凭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到保卫处办理。

(三)学生休学。户口迁到学校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必须到保卫处备案并归还借用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三)办理居民身份证

1、从广州市以外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新生、新进教师及随迁家属,在完成落户手续后须换领广州市居民身份证。

2、申领居民身份证。年满十六周岁的集体户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换领或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由本人凭有效证件到保卫处申请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再自行到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辖区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办证所需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4、申办临时身份证。须申办正式身份证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办证所需时间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四)滞留户口管理

1、滞留户口是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集体户口迁出手续的人员集体户口。

2、学生滞留户口,保卫处按公安机关要求定期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将已毕业、肄业、退学、被开除等但户口仍空挂在学校的人员名单整理成册,提供给公安机关进行分类清理。

3、已离职教职工、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滞留户口,按空挂户口处理,不予办理除迁出以外的其他户籍手续。

十、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集体户户籍管理办法》(仲保字〔2009〕10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由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