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园养犬管理办法
(2024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内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师生员工 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养犬严格管理区。校园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 险犬,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养犬登记制度。
第三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校的教职员工及居住在校内的其他人员;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单元住房或者房屋;
第四条 校园内申请养犬的个人,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养犬登记表》到校区属地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等,领取《养犬登记证》5 天内将《养犬登记证》复印件 报保卫处备案。未报备案犬只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 严禁外来犬只进入校园。校内养犬人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禁止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出入教学区、学生宿舍区、运动场所、饭堂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校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第八条 校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表演等经 营场所。
第九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向居委会、派出所反映,由执行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举报电话: 钟落潭派出所 36000110 滨江派出所 34290581 保卫处 36079661(白云)或 89003119(海珠) )。
第十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养犬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保卫处。本办法自 2009年 7月1日起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