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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4修订)

2026-08-26 | 来源:保卫部 | 查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管理,保 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师生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

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7 号)、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 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海珠校区内(以下“校园内”均指海珠校区内)的电动自行车辆及驾驶人;白云校区除应急车辆外,其他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

第三条 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各科室等三级安全责任制, 建立 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保卫处和后勤与资产管 理处是学校电动自行车的主要管理部门,保卫处负责电动车的出 入、通行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实施 管理。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对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准入管理制度,进 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应服从学校门卫管理,按规定的大门进出, 在指定位置集中有序停放; 未经允许,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进入 校园。

(二)禁止违标车辆进入校园,进入校园的电动车辆必须符 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 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 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 55kg,电机功 率不大于 400W,电池电压不得超过 48V。

(三)进入学校配送快递的电动车必须是经广州市快递行业协 会统一登记、编号和规范化管理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车辆须符 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并采用硬体封闭式车厢结构。

第五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须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地点,摆放整齐, 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二)电动自行车严禁停放在以下地点:

1、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位;

2、消防通道;

3、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公共区域。

第六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必须在学校设置的电动车充电桩上 充电,严禁乱拉乱接充电线或长时间充电。

(二)充电场所的电动自行车须有秩序停放充电,不充电或 充电完毕的车辆必须及时离开,不能占用充电位置。

(三)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等公共区域及学生宿舍、办公室、实验室等人群密集场所对

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在易燃易爆物、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 围对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蓄电设备和使用不合格的 电池、充电设备。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学校校卫队员指挥,并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靠 右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主动避让行人, 校内骑行最高时 速不得超过 15km/h,载人不得超过 1 人。

(三)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光。

(四)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 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 得超出车身 0.3 米。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手机、耳机和饮食等影响安全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 超速行驶;

(三)牵引、攀附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驾驶非法加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 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

(五)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六)饮酒、醉酒后驾驶;

(七)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 竞驶;

(八)营运行为;

(九)携带、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劝 阻并拒绝该车进入校园;经教育不改正或不服从管理者,通报车 主所在单位并予以处罚; 由于违规充电等原因引发火灾或安全事 故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