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高校的稳定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安全,我校危险品及剧毒物品使用保管部门的全体师生员工均应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管好、用好危险品及剧毒物品,防止因工作疏漏发生事故,严防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二条 危险品及剧毒物品的界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7—93、GA58—93所列的A级、B级剧毒物品种类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为准。
第三条 危险品及剧毒物品的采购需由使用部门责任人提出,由院、系、处主管负责人签字,报校主管领导批准,报校保卫处备案,到公安机关办理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才能到国家指定的专业厂商单位采购。
第四条 危险品及剧毒物品的提取、运输应使用专车,两人护送。运输过程应采取严密措施,防爆、防火、防盗、防中毒和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放。
第六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1、建立剧毒物品储存室。储存室安装双门、监控录像枪和报警器。剧毒物品均应保存在保险柜或铁皮柜中,并应有明显“剧毒”标志,性质相抵触的剧毒物品不能同柜存放在一起。
2、建立剧毒物品出入库账本。剧毒物品出入库必须按照审批、登记、签名等手续办理,审批凭证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每年清理一次剧毒物品出库存情况,保证帐、物、卡等相符。
3、对剧毒物品保存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散发毒气的剧毒物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剧毒气体严防泄漏,不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共存;剧毒固体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的保险柜内,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同室共存的间隔距离要在2m以上。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熟悉剧毒及危险物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作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危险及剧毒物品丢失被盗,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校保卫处及公安部门,如发现火情要及时处置。剧毒物品保管人如因工作变动等均应做好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凡使用危险及剧毒物品的院、系、处、室应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负责剧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物资使用责任人应了解和熟悉危险及剧毒物品的使用、保管及防范措施和出现事故的处理方法等情况。
第九条 危险及剧毒物品的领取与使用
1、各部门人员到库领取剧毒物品,应办理严格的信用领用手续,经院、系、处主管责任人和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再经设备处审批,仓库管理员按批准数量到化学试剂库计量登记签字领取。
2、毒品库发放剧毒物品时,应严格执行两双制(双人领用双人发放),按照批准数量,经配制后发放。
3、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当天领取当天使用,不得私自存放。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及公安部门。
4、剧毒物品严禁私自随身携带出校、私自出售、转让或赠送他人。
5、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有安全管理规定。保卫部门要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和防范知识教育。
6、进行剧毒物品实验,必须有两人以上方可进行,使用时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7、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的工具,实验后剩余剧毒物品、溶液及科研合成的剧毒物品等必须进行解毒处置销毁或办理退库手续,妥善管理,不得乱扔、乱放、乱埋、严禁倒入下水管道。
第十条 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要建立用量登记、注销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认真清理并填写《剧毒物品登记表》,报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视其情节对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进行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社会危害并触犯刑法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