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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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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2-09-11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学校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二级单位(院、系、部、处、馆)和实验室、科等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学校院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校消防安全第二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等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实验室、重点要害部位指定一名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协助修订、审查各单位防火安全措施、预案及操作规程等。

第七条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部门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部门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部门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确保消防工作有效落实;

(三)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部门义务消防队;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制定本岗位防火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本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三)负责本岗位进行危险作业时的消防安全操作申报;

(四)下班前做好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六)服从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安排。

第九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评优表彰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学校消防重点部位,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六)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学校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八)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要按消防安全规范设计报批,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保卫部门应督促并协助有关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同时,施工前必须将相关材料报保卫处。

第十一条 校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校园内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易燃易爆物品专门仓库存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全校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校性检查与部门自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的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分别于“五一”节、国庆、寒假和暑假前一个月进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在全校性的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期间,各部门也应定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送保卫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南区物业公司会同各院系每月对学生宿舍进行至少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把检查结果报保卫处存档。

第五章 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坚持“三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定整改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在学生宿舍使用明火煮饭、煮菜和烧水的;

(二)在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棒、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茶壶等)的;

(三)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

(四)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五)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乱拉乱接电线的行为;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校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校领导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整理学校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基建部门把学校基建项目的消防报建和消防审批的有关资料存档,并将其复印件送保卫处存档。

第七章 义务消防队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以校卫队、各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干部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负责义务消防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义务消防队负有扑救校园内初起火灾事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义务消防队队长由保卫处消防科长(副科长)担任。各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各单位指定,义务消防队要经常进行防火知识学习和灭火演练。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单位的消防环境。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消防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