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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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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规定

2013-10-09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内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员包括:校内临时务工人员,租借校园内房屋的人员,参加短期学习、培训、考试的人员,参加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人员,其他临时进入学校的人员等。

非上述的校外人员统称校外无关人员。根据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谢绝校外无关人员入校或规劝校外无关人员在限定时间内离校。

第三条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校保卫处是校内流动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做好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各院(系)、各单位是流动人员管理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具体管理措施。

第四条 校内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院(系)、各单位要建立流动人员管理档案资料,加强流动人员安全教育和法纪教育。

第二章 临时务工人员管理

第五条 雇请临时务工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做好临时务工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法纪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聘请临时务工人员名单造册登记,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工程队,进场前必须把项目经理、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施工完后离校时退回《临时出入证》。

第八条 在校园内承租经商者,承租人必须把租赁人及雇请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承租结束后应退回《临时出入证》。

第九条 各院系、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聘用临时务工人员的计生工作。

第三章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管理

第十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是指在校内参加各类临时性集会、演讲、报告、业务宣传、学术交流或集体参观活动的人员。

第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在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临时性群体活动人员由举办方凭学校办公室通知,有组织地进入校园。

第四章 短期学习、培训、考试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短期学习人员是指参加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研修(讨)班、讲习班的人员及参加雅思培训和考试的人员。

第十四条 凡校内举办的各类短期学习班必须符合我校关于继续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在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在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短期学习班学员凭《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员证》或《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临时出入证》进出校园。

第十六条 参加雅思培训和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学校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由国际交流培训中心登记造册管理。

第五章 出租屋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房主和承租人共同负责,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屋业主在确定承租人后,必须填写《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出租屋情况登记表》,并把《登记表》及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出租屋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

第二十条 承租人入住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滨江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办理暂住证(本市户口除外)及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租屋只限于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的使用用途。不得作商用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行商业活动。不得进行违法行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屋业主需经常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保卫处或报派出所。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平方米/人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出租屋内必须配备有灭火器(每户不少于一个),安装有管道煤气的出租屋,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且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炉必须有自动保护装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