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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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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2013-10-09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和内部稳定,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施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督促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规划、协调、督察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开展创建文明校园、和谐校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后进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部、处、学院、研究所等)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自然是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具体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决定,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严密防范措施,落实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防生产事故和防范其它违法犯罪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法制、校规、思想、道德和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树立文明风尚,创建良好的校园生活和工作环境;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切实进行整改,落实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五)加强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工厂、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实节假日值班、岗位检查、班前班后检查、隐患整改以及危险物品、贵重仪器设备、珍贵文物、现金票证的管理等安全制度,新职工岗前和学生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制度,严密安全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安装防盗、防火报警技术装置,保障安全;

(六)建立和健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对水、电、门、窗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做好值班记录工作。重大节、假日前要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重点要害部位进行自检,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严格合同工录用制度。坚持入校登记、住校申办暂住证件等制度;坚持“谁介绍,谁担保,谁雇用,谁担保”的原则。雇用单位加强对雇请的流动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并在用工完毕后及时进行清退。

(八)二级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又是防火责任人,严格执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消防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检查火源、电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防器材要保持完好有效;不准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九)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蔓延,并组织力量抢救和保护现场,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须根据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确定单位安全防范责任人及下属单位、岗位安全防范责任人;

(二)把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三)制定、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

(四)建立检查监督、定量考核和评比奖惩制度。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达标标准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议事制度;

(二)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各级的治安综合治理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措施,齐抓共管;

(三)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普遍增强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树立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把各项管理工作纳入法规管理轨道,努力实现内部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的目标,抓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和转化工作;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化解不安定因素,迅速有效地制止、处置闹事苗头,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积极调解民事纠纷,缓解矛盾,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完善制度,加强防范,堵塞漏洞,严格管理,责任到人。做到及时发现和遏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违纪行为,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单位内部不发生重大刑事、政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校园和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六)建立群防群治制度和群众联防网络,师生员工见义勇为,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八条 学校与二级单位要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和目标管理制。

第十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检查、评比、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凡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具体工作部署及检查、评比和考核标准,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单位、部门的政绩考核和评选先进挂钩,同各级治安责任人、师生员工的荣誉、考核成绩、晋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领导或治安保卫责任人,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消防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以改正,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治安问题,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渎职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当事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违反制度而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严肃批评或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渎职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奖励和惩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综合治理督察办公室申请复议,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仲保字〔2006〕1号)及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试行条例》(仲字〔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