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治安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系部(处)、科(室)三级负责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领导要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把治安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单位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学校将定期组织评比,评比结果作为单位负责人晋级、提职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校的治安秩序,侵占、损害学校的财产和权益。全体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校门管理
1. 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家属、民工、合同工、保姆等人员,凭学校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来访人员(含外籍人员)凭单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经门卫登记后进入校园,23:00至次日凌晨6:00学生不会客。
2.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须持记者证和来访证明。港、澳、台、外国新闻记者须通过港澳台办公室和外交途径,征得学校宣传部的同意,并报告保卫处后,才能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制止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3. 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
4. 携带公物或车辆装载物件出校门须交验公物管理部门的放行条,出校物资与放行条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校内证件到传达室登记后方可放行。
5. 摩托车和自行车进入校门须下车推行;无牌、无证自行车、摩托车出校门,须交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未经门卫 允许,校外机动车不得擅自进入校园。23:00至次日凌晨6:00,除特殊情况,校外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6. 校门两侧各十五米的范围内不准设摊摆卖或停车待客。
第六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1. 禁止非法游行、罢课;禁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禁止在校园制作、复制、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或为此提供条件;未经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校内各单位的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张贴在指定的地方,禁止在校园内乱贴乱画;禁止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2. 严禁非法携带各类枪支、弹药进入学校。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携带各种管制范围内的刀具,以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收藏管制范围内的枪械和刀具。
3. 禁止师生员工参与传销;禁止无牌照人员进校经商、摆卖;有牌商贩、废品收购人员,校外单位临时来校设点服务的人员须经学校办公室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 按指定地点、时间摆卖,不准乱摆乱卖和流动叫卖;禁止上门宣传、推销商品等活动;不准拾破烂人员进入校园。
4. 学校各单位以及学生勤工俭学的各类服务点,均应遵守学校勤工俭学及有关规定,按指定地点、时间守法经营。
5. 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禁止校外气功组织在校园集会或组织练功活动,校内大型练功活动须经学校工会等相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教和其它宗教活动。
6. 严禁酗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哄闹等妨碍他人的活动;严禁卖淫、嫖娼、吸毒或为此提供条件;严禁聚众赌博或为此提供条件;学生宿舍区熄灯后禁止喧闹、吹拉弹唱、吹口哨等影响他人的活动。
7. 校园禁止无证养狗。养狗的住户须申领养狗证并在家中圈养,不允许在校园遛狗。校园内禁止捕杀鸟类。
8. 不准在校园制造噪音。在校工程队、维修队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均不得在中午12:00至下午14:30和晚上22:00至次日上午7: 00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化娱乐活动和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9. 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1. 学校的重点要害部位由保卫处提出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后确定。各重点要害部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情,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2. 涉密部位要根据《保密法》规定,加强对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并严格登记、保管、使用手续,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3. 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资、贵重仪器设备的部位,须有牢固的安全防范设施(铁门、铁窗、保险柜、防盗报警器)并设专人管理,定期安检,及时整改隐患。各单位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特殊情况需存放超额现金过夜的,须报保卫处派专人看守;存取较大额现金,须两人以上同行;存取特大数额现金,须有专门交通工具或请专业押款单位护送。
4. 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病毒、麻醉、强腐蚀、有害菌种等危险物品的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及使用规定,严格管理,严格审批使用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防止泄漏、流失和被盗。
5. 各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守岗位,发现可疑情况和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各项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6.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带非公务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第八条 教学、实验、办公场所管理
1. 教学、实验、办公场所不准高声喧哗、打闹或使用噪音设备。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与教学无关的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教学、实验、办公楼;如确是教学所需,当事人须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
3. 任何人不得在教学、实验、办公场所从事与教学、实验、办公不相符的影响教学和办公秩序的活动。
4. 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配制教学、实验、办公场所的钥匙。
5.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实验、办公场所。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及过夜。需安排加班、值班的单位应提前通知该楼值班人员,因工作急需临时加班、值班,须主动在值班室登记。
6. 严禁在教学、实验、办公场所生火、烹饪或私自接拉电线及安装电器。
第九条 流动人员管理
1. 流动人员(含施工队民工、各部门雇请的合同工,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教职工雇请的保姆以及到学校探亲访友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流动人员居住在学校的,须持乡(镇)政府以上证明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短期学习、培训人员持主管部门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于进校后3~5天内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领取临时出入证。
3. 施工队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负责本队的安全保卫工作。施工队民工不得男女混住。
4. 租住校内房屋的流动人员,须遵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合同签订3日内到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所在地派出所、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备案,办理出入证。
第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
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管理
1. 校内举办全校性或跨院(系、部)的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举办前7天内向学校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有专人负责维持好场内外秩序,对不遵守制度、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2. 校内举办舞会、电影、录像及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准在校外张贴广告,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团委和学工部(处)等部门批准,不得向校外人员售票或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3. 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体育场所要由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办公室审批、保卫处备案。
4. 午休或晚上上课、自习或办公的师生员工,出入实验大楼或办公楼要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
第十二条 交通管理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学校保卫处同意不准进入学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须按行车指示路线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并按临时停车位置停放车辆。
2. 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准在校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校道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作业期间要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
4. 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禁止超速、超高、超载和乱停乱放。
5. 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按指定的车辆临时停放点停放,缴交停放费。
6. 师生员工、家属乘坐出租汽车回校,除年老、体弱病残者或运载大件行李物品者外,一律在校门口下车。
7. 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一律停放在车棚或临时停放点,不准在校道和教学、实验、办公大楼等门口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1. 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消防管理暂行条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 做到人人懂得消防报警和扑救知识,掌握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
3. 加强对生产、实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禁止违章用电。建筑、装修均应严格执行报建制度。工程完毕后经消防部门或保卫处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4. 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籍口堵塞消防通道。
5. 发生火警应及时扑救,向“119”和保卫处报警,保护现场,并协助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1. 单位或个人拣拾的物品,如当天无人认领,应送保卫处招领,不准私存。
2. 拾遗物品由保卫处登记,认真保管。一年无人认领按期上交国库。
3. 拾遗物品不准挪做他用;不得个人侵吞、贪污。
第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按《仲恺农业技术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成绩特别显著、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以上表彰、奖励均作为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以及个人考核晋升的条件之一。
1. 认真执行本条例,措施落实,本年内未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本单位人员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成绩突出,治安达标的单位。
2.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本校的治安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治安防火责任人和治安积极分子。
3. 抓获一般流氓和盗窃犯者;对检举揭发各种犯罪分子、提供主要破案线索或对侦破案件贡献大的人员。
4. 发生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奋力求援,避免造成重大损失者;在抢险救援中临危不惧,表现突出的人员。
5. 认真执行我校治安消防工作责任制,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所负责的管辖范围本年内未发生案件,成绩突出的管理人员。
6. 忠于职守,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保卫干部、校卫队员。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导致发生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或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和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除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由学校根据其所犯错误及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1. 不执行本条例,或由于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或经公安保卫部门、消防监督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改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治安问题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
(1) 在校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者;
(2) 酗酒闹事、行凶伤人者;
(3) 用下流语言、行为调戏、侮辱妇女及其它流氓行为者;
(4) 聚众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5) 妨碍门卫履行职责,不听门卫劝告,冲闯校门,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门卫和执勤人员,打击报复执法人员、检举人、 证人,或制造、出具伪证,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者;擅自进入教学、实验、办公场所或其它重要场所,扰乱工作秩序者;
(6) 擅自携带各种管制范围内的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进校者;
(7) 在民工、合同工集体宿舍男女混住者;
(8) 在校园乱搞两性关系者;
(9) 校外人员擅自闯入课室、图书馆、文娱体育场所看书、活动,不听劝告者;
(10)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礼堂、活动中心、课室、阅览室、饭堂、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
(11) 爬越学校围墙以及学校南北大门和学生宿舍的围墙者;
(12) 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收购废品、拾破烂,劝告无效者;
(13) 在学校大门内外两侧十五米范围内设摊摆卖和停车待客者;
(14) 制造噪音、干扰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文化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大声喧闹,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者;
(15) 未经同意私带亲友、家属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活动或使用仪器设备,以及把实验、办公、教学大楼等重点要害部位的钥匙交给亲友、家属或私自配制者;
(16) 在校园内违章养狗者,捕捉鸟类,破环花草树木者;
(17) 未经批准,占用校道强行施工、堆物、设置路障和摆摊,不听劝告者。
(18)买卖无牌、无证自行车、摩托车者;
3. 侵占公私财物者:
(1) 偷窃公私财物者;
(2)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者;
(3) 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4) 伪造、冒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物品者;
4. 违反流动人员和户口管理制度者:
(1) 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员《暂住证》、《临时出入证》者;
(2) 伪造、涂改《临时出入证》、《暂住证》者;
(3)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民工、合同工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
(4) 招待所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经保卫处劝告不听者;
(5) 毕业生及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继续留宿学生宿舍或为其提供条件者。
5.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者:
(1) 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和图书馆、资料室、木工场等消防重点部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者;在消防重点部位临时使用明火不申报者;
(2) 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乱接电器、电线,在不准使用电器的场所使用电器者;
(3) 违反消防报建规定,未经消防部门、保卫处批准进行建筑及装修者;
(4) 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者;
(5) 挪用消防器材,经消防部门、保卫处劝阻仍不予整改者;
(6) 堵塞消防通道,不及时整改者:
(7) 对重大火险隐患,对消防部门或保卫处下发整改通知不予整改者:
(8) 指使他人或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火警者。
6. 在校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生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7. 本条例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参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的处罚。
8. 拒绝、阻碍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或制造伪证,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者,从严处罚;违反本条例,但有检举、揭发他人等立功表现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单位对违反本条例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者,可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保卫处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服从者,可向学校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本条例与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有抵触者,以现行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公安机关已作处理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伤害他人或经济损失的,行为人或其监护人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试行条例》(仲字〔199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