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广州市外来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基建、维修、经商、承包经营、租借我校内房屋场所以及临时来校内进修、培训等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宾馆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三、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及时查处有关案件,处理治安纠纷。
四、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外来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方能进校园,不得拒绝接受保卫人员的管理与查验,无证或证已过期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六、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三证(《身份证》、《暂住证》、不齐的外来人员;不得接纳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人员;严禁招聘使用有违法犯罪的人员。
七、承包我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书,交纳保证金,并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名册、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八、学校不提倡在校内安排外来人员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在校暂住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担保,报保卫处备案,并全面负责住地安全、卫生等工作,且不得擅自更换、转让和移作他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九、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经营服务场所,除经保卫处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准安排其他外来人员住宿。
十、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拒不接受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十一、在校内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视治安、消防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隐患多的,由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由校保卫处报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在校内经营的资格。
十二、用工单位对招收、使用、接纳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保卫处
20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