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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失补领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须知

2015-04-04 | 来源: | 查看:

一、 办理条件

办理迁出或迁入本市的人员因遗失《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需补领的。

二、所需证明材料

补领《准予迁入证明》的提供本人的书面补领申请、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补领《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供书面补领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户证明。

三、办理遗失补领《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的具体手续

遗失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大厅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现要求补领的,需到原签发的部门办理,经批准后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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