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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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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2016-04-26 | 来源: | 查看:

服务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1、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年1月)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办事条件

(一)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

(二)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的。

(三)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四)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

(五)公民要求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

所需材料

1、主要项目变更

(1)姓名: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更改姓氏的,须提供出生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需要增加曾用名的,提供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的依据。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2)民族: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地市级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变更证明。

(3)出生日期: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依据。

(4)性别: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同意证明、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变更国外出生地:申请人填写变更申请表、提供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村)委同意证明、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翻译公证书、护照。

申请办理上述变更项目的人员,属在校学生的,由学校出具同意意见。属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还需父母双方亲自到场、并提供双方同意更改的书面报告、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书等法律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证。

2、次要项目变更

(1)变更文化程度: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职业、服务处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3)变更婚姻状况: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和生效书;如属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出生地: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籍贯: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证、申请人父亲或祖父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程序

(一)变更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性别、国外出生地等主要户口登记项目,需到户口所在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变更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出生地、籍贯的,凭所须证明材料,可在市区内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直接办理。

受理部门

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受理地点

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2345,投诉电话:83118310

受理时间

具体详见《全市各综合办证厅地址、咨询电话和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

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以及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