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象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申领办法
前往外省、自治区边境管理区的,先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在《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上加具单位审核意见: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加具意见后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边境通行证申请表》到所属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
四、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边境通行证》免收工本费。
六、不予受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七、受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部分区先由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再由区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核签发);番禺区户籍的到莲花山边防派出所、南沙区户籍的到南沙边防派出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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