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受理的对象
离开户籍地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广东省户籍人员。
二、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
三、具体办证事项
(一)换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东省居住证(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学证明,60周岁以上或未满16周岁且未在我市就学的人员提交《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3)原居民身份证;(4)《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对于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2.受理部门:所持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址所属区的公安机关为受理部门。
3.收费:经国家财政部核准,居民身份证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换领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4.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户口簿;(2)广东省居住证(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学证明,60周岁以上或未满16周岁且未在我市就学的人员提交《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3)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对于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2.受理部门:所持居住证记载的居住地址所属区的公安机关为受理部门。
3.收费:经国家财政部核准,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缴纳工本费40元。
4.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5.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须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四、领取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日内,由本人凭户口簿、收费收据、《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需交回原居民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五、受理点地址和办公时间
请登陆广州金盾网http://www.gzjd.gov.cn查询《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点一览表》
咨询电话:12345 投诉电话:83118310